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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32号324-B室。法定代表人霍春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贾俊华,总经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欲与被上诉人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云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