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汝文,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A/1LJ**号小型轿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大桥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大桥中段时碰撞中心护栏,导致护栏被撞飞后碰撞对向车道由被害人郑某丙驾驶的皖L/L20**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被告人郑某甲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从被告人郑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维修清单、事故认定书等;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第二,被告人郑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被告人郑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郑某甲的醉酒程度不属于深度醉酒,被告人郑某甲的驾车行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过于自信而造成的恶果,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行为有所区别。三是被告人郑某甲身患重疾,现在仍需继续治疗;被告人郑某甲家庭困难,独自抚养儿子。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郑某甲的量刑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郑某甲适用缓刑处理或免除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情况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不属于深度醉酒,被告人的驾车行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过于自信而造成的恶果,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行为有所区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醉酒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些情形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其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身患重疾,现在仍需继续治疗;被告人家庭困难,独自抚养儿子等情节,均不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郑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国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斯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