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福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福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焱林,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人,住乐平市众埠镇下弯村42号,身份证号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福兰,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人,住乐平市众埠镇下弯村42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平市众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平市众埠镇。法定代表人:李希有,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平市众埠镇铜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平市众埠镇铜山村。负责人:程胜华,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平市众埠镇铜山村民委员会下湾村小组。住所地:乐平市众埠镇下湾村。负责人:徐木林,该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徐焱林、汪福兰因与被申请人乐平市众埠镇人民政府、乐平市众埠镇铜山村民委员会、乐平市众埠镇铜山村民委员会下湾村小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焱林、汪福兰申请再审称:原审超期限审理本案且二审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儿子的死亡与被申请人将自然形成的两个水塘连在一起并挖深挖宽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在水塘处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有过错。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由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2016年3月11日)距其签收二审裁判文书的时间(2015年8月19日)已超过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焱林、汪福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燕平审 判 员 张琪代理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曹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