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左某与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1号原告左某。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市松山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480087-6。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人张志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某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俐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