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左某与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41号原告左某。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市松山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480087-6。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人张志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某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俐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