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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任永强与吴国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强,吴国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63号原告任永强,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秀杰。被告吴国兴,男,汉族。(系郑州市二七区蒙娜丽莎摄影店业主)。原告任永强诉被告吴兴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任永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林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