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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嘉琪与林素娟,林清吉,林清标,深圳市安葳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琪,林素娟,林清吉,林清标,深圳市安葳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296号原告黄嘉琪,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素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林清吉,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林清标,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深圳市安葳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A座九楼901。法定代表人林清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嘉琪与被告林素娟、林清吉、林清标、深圳市安葳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嘉琪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嘉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7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08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