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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江南、戴国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江南,戴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汪江南,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戴国银,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江南与被执行人戴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国银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