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贾应生申请执行卿烈远、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应生,卿烈远,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卜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贾应生,男,汉族,1950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二道桥街72号2栋1单元6号。申请执行人卿烈远,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橘园路25号。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20楼6、7号。法定代表人卜银文。被执行人卜银文,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红花东路17号1栋1单元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6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卜银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2号2栋1-3层1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被执行人卜银文与案外人包宏伟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1号35栋1-3层5号房屋、负1层5号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将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452**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