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某某、张某甲等与张某丙、张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3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37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原审原告周某乙,男,汉族,1928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原审原告周某丙,男,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原审原告周某丁,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要求继承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施晋村XXX号房屋已被动迁,该房屋动迁后,张某丁、张某丙获得了置换2套房屋的权利。目前,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已交付张某丁、张某丙,但另外一套尚未交付,尚未取得初始登记。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要求分割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施晋村XXX号房屋,由于该房已动迁,而安置房屋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尚不明确,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析产分割。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起诉。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要求就已经明确权利的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并无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对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依法进行处理。被上诉人张某丙、张某丁答辩称: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对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施晋村XXX号房屋并无权利。原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原告周某甲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原审原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现上诉人要求析产继承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施晋村XXX号房屋已经被拆迁置换,而置换的房屋中有一套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确定,不具备遗产分割的条件。原审认定现不宜对此进行确权析产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王江峰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