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武毕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毕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毕学,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毕学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毕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毕学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星河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步步高VIVO牌X6PlusD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6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同日12时许,被告人武毕学再次来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星河网吧上网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毕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毕学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毕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光盘,视频截图,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手机购买发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毕学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毕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武毕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毕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毕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雪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秀霞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