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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成岗与吴树根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岗,吴树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申2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岗,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潘韵如,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树根,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吴江,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岗因与被申请人吴树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婷 审 判 员 木尼拉阿不力米提 审 判 员 李阿丽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复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