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宝友与胡双桂、桂小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友,胡双桂,桂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友,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胡双桂,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桂小三,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双桂之妻潘爱霞银行存款3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