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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宝友与胡双桂、桂小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友,胡双桂,桂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友,男,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胡双桂,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桂小三,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双桂之妻潘爱霞银行存款3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