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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伟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松,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肖松,男,汉族。被执行人陶伟,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伟的存款75442.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伟的收入754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