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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1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庞皎与西安鸿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皎,西安鸿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96号原告庞皎,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朝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鸿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大厦B座9层。法定代表人肖艳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皎与被告西安鸿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