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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佳仁与万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佳仁,万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814号原告:安佳仁。委托代理人:吴俏俊,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佳仁诉被告万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佳仁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佳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佳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佳仁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