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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钟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2016年1月8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拘留,2016年2月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克熙,系梅州市梅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被告人钟某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刘克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提出信息数量没有这么多,应当剔减,请求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钟某携带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从河源来到梅州,入住位于梅江区丽都东路的毓源旅社218房。2016年1月8日,钟某将手机和笔记本电脑连接到伪基站设备上,在房间内使用伪基站设备以非法占用电信频率的方式,对周边移动用户发送有关车辆抵押借款和信用贷款方面的信息,发送信息共计33481条,造成25562名手机用户被迫中断手机网络,致使公用电信设备遭受严重破坏。2016年1月8日16时30分许,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民警会同梅州市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梅江区丽都东路毓源旅社218房抓获钟某,当场在房内查获一台“伪基站”设备,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IBM笔记本电脑。经梅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认定钟某使用伪基站设备为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经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设备具备基站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物证作案工具,书证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某的人口信息表及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及移送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现场勘验笔录,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梅公鉴定字(2016)038号电子鉴定书,检测报告,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正常的电信秩序,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侵犯公民隐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集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被告人钟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对周边移动用户发送有关车辆抵押借款和贷款方面的短信共计33481条信息,造成手机用户被迫中断手机网络,干拢公用电信网络信号,致使公用电信设备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完全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律特征,故其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信息数量没有这么多,应当剔减的辩护意见,根据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及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的检测报告,信息是伪机站检测仪检测到伪基站设备所发的信息数量与被告人钟某发送的信息数量是完全一致的,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伪基站机器一台、笔记本手提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张锦模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