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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黎辉,沈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建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788号(湖州织里小祥制衣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6696310-5)每定代表人XX丽。被告沈黎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加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香圩墩牛皮斗**号。被告沈能利,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沈黎辉、被告沈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0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蔡 娟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人民陪审员  沈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