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黎辉,沈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建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788号(湖州织里小祥制衣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6696310-5)每定代表人XX丽。被告沈黎辉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加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香圩墩牛皮斗**号。被告沈能利,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被告湖州巨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沈黎辉、被告沈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0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蔡 娟人民陪审员 钱素春人民陪审员 沈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