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玉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位)玉某在你行的账户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布仁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