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夏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庭 长 审判长 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91元,由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继红审判员张立新审判员王阳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贝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