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67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亮,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光亮无证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1线由东向西行至123公里+56米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李光亮驾车逃逸。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光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光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另查明,案发当天晚上,被告人李光亮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光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人田某、郭某、李某乙证言,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恒源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所事故科研技术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光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均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光亮系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光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