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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汪大信与潘长明、程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信,潘长明,程月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396号原告:汪大信。委托代理人:曹尚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长明。被告:程月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汪琪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信与被告潘长明、程月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信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长明、程月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汪大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大信负担。(免交)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