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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桂云与田爱芝、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桂云,田爱芝,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122号原告郭桂云,女,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田爱芝,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军,身份证姓名赵春光,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云与被告田爱芝、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