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045号原告: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富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晓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德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润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从燕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