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亚楠与陈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楠,陈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28号原告:卢亚楠,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之全,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亚楠与被告陈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亚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楠撤回对被告陈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卢亚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莲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