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兴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兴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兴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7846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009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81×××91的存款人民币17214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