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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01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袁春波与吴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波,吴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1998号之一原告:袁春波,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吴剑贵,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江西余江县人。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波诉被告吴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波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吴剑贵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吴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以被告吴剑贵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吴剑贵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波撤销对被告吴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8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人民币7568元,由原告袁春波负担。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