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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振堂与赵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堂,赵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堂。被执行人赵永亮。本院执行的宋振堂与赵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15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广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