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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莲花申请执行乌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乌日嘎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莲花。被执行人乌日嘎拉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莲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超越履行期限,申请人莲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莲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