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张淑萍与王亚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萍,王亚朋,张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萍,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玉成,系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朋,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敖汉旗。原审被告张东霞,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上诉人张淑萍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淑萍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淑萍撤回上诉,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