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丽与被告耿云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245号原告:牛某,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被告:耿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牛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丽与被告耿云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6年4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1996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耿文贤。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来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耿某庭审时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生育女孩耿文贤。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为维护稳定和谐家庭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名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帐号:131127272920000444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