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933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胡某某,女,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胡某甲,男,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