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江苏楚润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楚润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四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578号原告江苏楚润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1101室。法定代表人李润泽,董事长。被告四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显真,执行董事。被告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桃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孟君,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楚润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楚润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3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