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文力与梁玉军、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力,梁玉军,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439号原告王文力,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告梁玉军,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广西玉林市县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力诉被告梁玉军、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力撤回对桂林桂鎏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春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