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宏泰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河津市宏泰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葡萄园小区1-502。法定代表人:张振雄。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宏泰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山西铝厂一号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天庆。委托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甜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宏泰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雄飞商贸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员李迎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