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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蒋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蒋雪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1177号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村。法定代表人:杨瑞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觉仁、卢圣达,该公司职工。被告:蒋雪丽。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雪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蒋雪丽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800元,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7099.75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借款月利率7‰,违约金10‰)。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觉仁、卢圣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雪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蒋雪丽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846.67元,截止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1604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1月13日,被告蒋雪丽与原告签订台路民借字第201403030号《委托保证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月综合费率为13.5‰(包括借款利率7‰和服务费6.5‰)。如被告逾期付款,逾期期间被告须每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匹配借款本金的10‰。2014年11月14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蒋雪丽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蒋雪丽于2016年2月23日偿还本息人民币392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偿还本金人民币1800元。截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蒋雪丽尚欠借款本金54846.67元、利息16046.67元。现要求被告蒋雪丽偿还借款人民币54846.67元,截止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1604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雪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4846.67元,截止2016年3月15日止的利息16046.6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蒋雪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