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长利与孙云龙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保29号申人李长利,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孙云龙,男,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李长利诉孙云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长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云龙在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予以冻结。对提供担保李长利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