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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戴伟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兴政,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伟麒,XX年XX月XX日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幢XX室。委托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公司)、戴伟麒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戴伟麒系持有就业许可证的香港居民,于2010年8月31日进入吉祥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双方签订期限至2025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30日,吉祥航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包括戴伟麒在内的港澳员工提交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材料,戴伟麒未按要求提交。2013年9月12日,吉祥航空公司再次发送邮件,要求戴伟麒提交相关材料。吉祥航空公司在材料完备后,为戴伟麒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2015年12月10日至20日,戴伟麒休婚假。当月24日至26日,吉祥航空公司安排戴伟麒复训。当月,戴伟麒未接飞,吉祥航空公司仍全额支付了戴伟麒基本工资及固定补贴。2015年2月13日,戴伟麒向吉祥航空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吉祥航空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吉祥航空公司收悉后未予同意,仍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戴伟麒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吉祥航空公司未为戴伟麒办理退工手续。2015年2月16日,戴伟麒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吉祥航空公司应为戴伟麒出具离职证明,对戴伟麒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戴伟麒、吉祥航空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其中戴伟麒请求判令吉祥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986元,吉祥航空公司请求判令不承担为戴伟麒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原审法院认为,戴伟麒陈述吉祥航空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但根据戴伟麒提供的工资单明细,吉祥航空公司每月足额支付了戴伟麒工资。戴伟麒陈述吉祥航空公司于2014年12月未安排戴伟麒飞行任务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但根据双方一致陈述,戴伟麒于当月休婚假及复训,吉祥航空公司未安排戴伟麒飞行任务,属吉祥航空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范畴。戴伟麒系香港居民,2013年前,吉祥航空公司因政策原因不能为戴伟麒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吉祥航空公司承担。在条件成就后,吉祥航空公司已经及时为戴伟麒缴纳社会保险费,吉祥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无过错。综上,戴伟麒以吉祥航空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既缺乏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戴伟麒要求吉祥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戴伟麒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虽然不成立,但其要求与吉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吉祥航空公司至今仍然支付戴伟麒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虽表明吉祥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达成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吉祥航空公司应为戴伟麒出具离职证明。吉祥航空公司要求不承担退工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一、驳回戴伟麒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戴伟麒出具离职证明。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伟麒、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判决后,吉祥航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戴伟麒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吉祥航空公司。此外,为了维护飞行队伍的稳定,基于吉祥航空公司的人事管理权,戴伟麒辞职还应当遵循吉祥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鉴于戴伟麒既未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亦未遵照吉祥航空公司的内部辞职程序,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发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支持吉祥航空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戴伟麒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吉祥航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戴伟麒向吉祥航空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此情形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吉祥航空公司应当支付戴伟麒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戴伟麒原审相应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戴伟麒虽为岗位较为特殊的飞行员,但其作为劳动者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合同解除权,依法理为形成权,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因此,判断吉祥航空公司与戴伟麒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关键事实仅为戴伟麒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到达吉祥航空公司。至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三十天通知吉祥航空公司,是否符合吉祥航空公司的内部规定,并不影响解除法律效果的产生。戴伟麒行使解除权不当,吉祥航空公司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根据查明事实,吉祥航空公司已经收到戴伟麒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因戴伟麒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退工手续为吉祥航空公司法定义务,吉祥航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戴伟麒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其主张的解除理由成立为前提。依据双方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显然不能认定戴伟麒在职期间,吉祥航空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因此,戴伟麒要求吉祥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吉祥航空公司、戴伟麒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戴伟麒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