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旭明、X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旭明,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曹旭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X。上诉人曹旭明、XXX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4)左法立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旭明、XXX要求左权县辽阳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立即交付购买的宅基地两处、各二分土地,并补偿延期交付宅基地八年各项损失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曹旭明、XXX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曹旭明、X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