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辽宁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988号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玉良,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道。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惠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