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代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69号原告:代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