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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代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69号原告:代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