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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XXX与付术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付术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564号原告XXX。被告付术善。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付术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