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639号原告窦某某,女,汉族,1978年日出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培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