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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639号原告窦某某,女,汉族,1978年日出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培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