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1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焕发与王本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焕发,王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1104-4号申请执行人杜焕发,农民。被执行人王本胜。申请执行人杜焕发与被执行人王本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焕发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杜焕发与被执行人王本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本胜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