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明芹,韩真,韩明润,韩明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603号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韩明芹,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韩真,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韩明润,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韩明胜,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明芹、韩真、韩明润、韩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已全部结清为由,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7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2990元,由原告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周长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