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绍利,杨岚与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委会,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利,杨岚,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481号原告徐绍利,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杨岚,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徐绍利,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系杨岚之夫,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主任陈红。临时负责人蒋禄威,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永川干部学院教学综合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5155-5。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绍卫,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原告徐绍利、杨岚与被告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绍利、杨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绍利、杨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利、杨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绍利、杨岚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李智琼人民陪审员 龙定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家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