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分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小笋与袁振华、黄全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笋,袁振华,黄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分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笋。被执行人袁振华。被执行人黄全秀。本院在执行黄小笋与袁振华、黄全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振华;黄全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