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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分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小笋与袁振华、黄全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笋,袁振华,黄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分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笋。被执行人袁振华。被执行人黄全秀。本院在执行黄小笋与袁振华、黄全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振华;黄全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