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3
案件名称
黄强与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0号原告黄强,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信凯。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其营业场所和主营业务也均在东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故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的住所地确不属本院辖区,但原告提交了(2015)沪东证经字第14672号公证书以及(2015)浙台正证字第5967号公证书作为证明被告在上海市实施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庄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