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2016)湘0981民初442号原告深圳贷帮沅江公司与被告邬腊枚、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邬腊枚,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442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地址在沅江市跑马岭路沅纸宾馆二楼201号。负责人刘艳丽,经理。被告邬腊枚,女,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杨梅山村*组**号。被告李国军,男,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杨梅山村*组**号。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邬腊枚、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钟江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