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4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张某,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