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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4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张某,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