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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鹤峰县振鹤外贸有限公司与付成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振鹤外贸有限公司,付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69号申请人鹤峰县振鹤外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家玉,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振波,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成华,鹤峰县水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成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万中 关注公众号“”